大余县林业局主要职能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建设和发展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制订全县林业发展规划、计划并组织实施;指导全县林业体制改革;草拟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;开展林业行政案件应诉工作。
(二)组织指导全县造林绿化和各类林业基地及林业重点工程建设;制订造林抚育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,并组织贯彻落实。
(三)开展全县林政管理工作;组织编制、审核、报批森林采伐限额,并监督执行;监督木材凭证采伐、凭证收购、凭证运输等市场行为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及省内有关法规,负责本县征、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和林地开发利用。
(四)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工业生产、多种经营技术改造工作;指导全县林下经济、毛竹、油茶等产业的种植、培育和发展;审批林业基本建设;开发森林旅游;负责全县林产品加工、制造、林地花卉、林木种苗生产等多种经营管理工作。
(五)负责全县林业基金的征收、上缴;监督林业基金的管理使用;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。
(六)负责管理陆生、野生动物、植物、湿地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;建立珍稀野生动、植物救护机制;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、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;指导开展防火巡护、火源管理、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。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、植物检疫工作;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、农村能源发展、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。
(七)组织制订全县林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,组织科研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运用;按有关规定,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预审、报批。
(八)指导管理全县林业专业人才培训及林业科技普及推广工作。负责全县林业行业劳动工资和林业技术人员的管理、劳动保护、负责林业系统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等工作。
(九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遗产、地质公园管理、建设方面的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和有关规定。
(十)完成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